涞源职教中心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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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5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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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使学生巩固理论知识,接触生产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获得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为妥善安排学生毕业实习,切实加强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实习质量;为规范管理我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涞源职教中心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使学生巩固理论知识,接触生产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获得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为妥善安排学生毕业实习,切实加强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实习质量;为规范管理我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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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使学生巩固理论知识,接触生产实际,培养独立工作能力,获得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为妥善安排学生毕业实习,切实加强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实习质量;为规范管理我校开展学生实习工作,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习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实习和就业工作的领导,由实习就业处牵头,各学部、教务处、招生处、政务处等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和配合。
(1)学校实习及就业领导小组
组 长: 李克强
副组长:马 云 高志勇,郭志勇
成 员: 王会伟 藤 瑜 王志强 候志峰
(2)各班主任及实习指导教师是学生实习就业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实习就业处负责制定年度实习工作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联系实习单位,组织面试,合理安排实习岗位。负责检查实习,管理实习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安排专业教师检查指导实习,开设职业指导课,配合实习就业处开展就业指导讲座。
第六条 政务处负责安排和管理实习班主任,掌握实习学生思想动态及基本情况,组织班主任定期联系实习学生和家长,配合实习就业处及时处理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实习班主任职责是:
(1) 实习前对学生做好实习动员工作,组织学生系统学习学校的实习管理制度,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树立安全意识;
(2) 根据学生的特点,合理推荐优秀学生参加实习,并做好学生离校前的管理工作;
(3) 配合实习就业处做好本班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联系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以及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做好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实习就业处反馈,必要时与学生家长联系配合处理;
(4) 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通报学生实习情况;
(5) 负责组织完成对实习学生的考核,督促学生完成实习总结;
(6)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实习就业处根据实习工作的需要,设立实习就业管理工作小组,职责是:
(1) 负责联系和遴选实习企业;
(2) 负责企业的宣传、组织面试等工作;
(3) 护送实习生安全到达实习岗位,定期检查实习,督促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及时将相关信息汇报并备案;
(4)做好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学生在实习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实习就业处负责发布企业招工信息,班主任按学生特点,合理推荐实习单位。实习推荐原则采用择优推荐、双向选择,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1)学习成绩合格;
(2)无纪律处分或处分已撤销;
(3)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适应工作岗位;
(4)及时参加岗前培训
(5)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成绩优异或有特长者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须填写顶岗实习申请表,顶岗实习承诺书、体检表等资料,注意仪容仪表、面试纪律等注意事项。经本人申请,家长书面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离校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去单位实习时,实习就业处应做好组织工作,班主任和实习指导教师应陪同前往。帮助学生办理有关报到手续,并与实习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
(2)实习期限;
(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
(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
(5)实习劳动保护;
(6)实习报酬;
(7)意外伤害保险;
(8)实习纪律;
(9)实习终止条件。
实习协议除前款规定的必备内容外,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实习协议必须经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及家长盖章签字,三方各执一份。
第三章 实习场所、实习劳动强度和实习时间
第十四条 实习就业处应当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企业组织实习。
第十五条 安排学生实习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需经学生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 实习学生的管理、实习待遇和实习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按照学校规定的实习计划和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在实习期间须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实习期间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九条 实习期间确需安排住宿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住宿问题,严禁让学生自行在外住宿。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实习单位的出勤制度,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病假2天以上需持医院证明,事假3天以上需经家长同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违法违纪被实习单位除名的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推迟或不发毕业证,违法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学生不得无故离岗或擅自变动实习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实习单位,须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实习单位和学校实习就业处批准后学校为其重新安置实习单位。否则,其实习成绩无效,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学籍,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核,否则,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必须经常与实习班主任及学校有关部门联系,每月至少一次向实习班主任书面汇报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思想动态(一般以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实习就业处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检查,并填写实习学生回访记录存档,为每个学生建立实习档案,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为实习学生排忧解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满后,向学校提供实习单位签署意见的实习鉴定表及学生本人书写的实习总结,学校根据实习鉴定表、实习总结、学生每月交到实习班主任的书面汇报材料及学生的平时表现,确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涞源职教中心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考核办法》实习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班主任、专业教师、实习就业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指定班级(专业)实习学生的巡视、教育、管理,并做好巡视记录。其职责和义务:
(1) 在实习前熟悉专业顶岗实习方案和专业实习计划,按要求参加实习动员大会,及时与学生取得联系,了解所指导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关心实习生的平时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在工作中碰到的知识或技术上的疑难问题。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人生观、价值观。
(3) 经常与车间或部门领导、带队师傅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听取他们对我校本专业的设置、课程开设、学生培养目标的各种指导性意见及就业形势的分析。并积极配合实习单位工作,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注意搞好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关系。
(4) 加强学生的厂规厂纪教育及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要求学生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精神。教育学生坚守岗位,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5) 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防各类大小事故发生。
(6) 经常下单位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实习期间的第一个月是实习生管理的关键阶段,实习指导教师要随同实习学生同步上下班,便于随时掌握学生动态,解决学生思想问题,稳定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的第二、三个月要每周至少两次,第四到第六月要每周至少一次,第七到第十二月要每两周至少一次到各实习点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了解学生在各实习点学习、生活等情况;指导教师下单位巡视时,须填写好《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记录表》,于每月底交实习就业处。要及时了解、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调查报告等;对在实习中违反纪律且情节严重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实习领导小组汇报。
(7) 学校将与企业协商对随同学生到企业去的实习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助。
第六章 实习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前,要加强对实习生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及相应的安全培训,保证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学校和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处理,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过程中,要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对学生实习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向实习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 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其子女共同做好遵纪守法、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确保生产和生活安全。实习期间未经实习指导老师准许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实习期间严禁酗酒,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行为,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法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擅自下塘下河下海游泳,不参加传销、法轮功等非法组织。
第三十六条 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要及时向实习指导老师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老师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全力做好救援工作,并及时做好事故处理协调工作。
2019年9月修订
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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